分居协议房产归一方因欠贷未过户另一方去世,继承人对该房主张继承分割,法院怎么判?
编号│易居律师团案例库YJFC2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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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协议房产归一方因欠贷未过户另一方去世,继承人对该房主张继承分割,法院怎么判?
——唐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案(二审)法律解析
【关键词】
法定继承纠纷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物权登记主义 事实物权人
【要点提示】
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
【当事人信息】
原告: 唐某(被上诉人)
被告:李某、唐某2(上诉人)
【案情简介】
唐某1(男)与李某(女)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唐某2。唐某1与前妻曾生育一女唐某(女),离婚后由其前妻抚养。唐某1父母均早已去世。唐某1于2011年9月16日在外地出差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未留下遗嘱。
2010年10月2日,唐某1与李某曾签订《分居协议书》,双方约定"唐某1、李某的感情已经破裂。双方财产作如下切割:1号(财富中心)和2号(慧谷根园)的房子归李某拥有。3号(湖光中街)和4号(花家地)房产归唐某1所有…"
关于1号房屋,2002年12月16日,唐某1作为买受人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唐某1购买1号房屋,总金额为1579796元。截止唐某1去世时间点,该房屋仍登记在唐某1名下,尚欠银行贷款877125.88元未偿还。
此外,李某与唐某1名下还有其他两处房产、汽车及存款等财产。
唐某向法院诉请:由唐某、唐某2、李某共同依法继承唐某1的全部遗产。
【法院判决】
【一审】:
…
三、唐某1遗产1号房屋归李某所有,并由李某偿还剩余贷款,李某向唐某支付折价款八十八万五千一百八十元六角九分。
…
【二审】(改判):
一、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六项;
三、变更一审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为:1号房屋归李某所有,并由李某偿还剩余贷款。
四、驳回唐某其他诉讼请求。
夫妻通过分居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去世后,继承人可否就该房屋再主张继承分割?
本文主要围绕《分居协议书》的法律性质分析1号房屋房屋的权属问题及其应否作为唐某1的遗产予以继承。
李某、唐某2认为《分居协议书》属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唐某1与李某对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权属的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唐某则认为《分居协议书》系以离婚为目的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双方未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关于1号房屋,唐某1与李某虽然在《分居协议书》中约定了该房屋归李某拥有,但直至唐某1去世,该房屋仍登记在唐某1名下。故该协议书并未实际履行,因此应根据物权登记主义原则,确认该房屋属于唐某1与李某夫妻共同财产。
二审法院【改判】:
在夫妻财产领域,存在大量夫妻婚后由一方签订买房合同,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的情形,但实际上只要夫妻之间没有另行约定,双方对婚后所得的财产即享有共同所有权,这是基于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财产制而非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因为结婚作为客观事实,已经具备了公示特征,无须另外再为公示。而夫妻之间的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形式,在平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对婚后共有财产归属作出的明确约定。此种约定充分体现了夫妻真实意愿,系意思自治的结果,应当受到法律尊重和保护,就法理而言,亦应纳入非依法律行为即可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范畴。因此,当夫妻婚后共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归属发生争议时,应当根据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是否有效、有无涉及第三人利益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只要有充分证据足以确定不动产权属状况,且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就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第三人主要是相对于婚姻家庭关系外部而言,如夫妻财产涉及向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处分物权,就应当适用物权法等调整一般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而对于夫妻家庭关系内的财产问题,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分居协议书》约定"1号房屋归李某拥有…"该协议书系唐某1与李某基于夫妻关系作出的内部约定,是二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在彼此之间进行分配的结果,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利益,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1号房屋并未进入市场交易流转,其所有权归属的确定亦不涉及交易秩序与流转安全。故唐某虽在本案中对该约定的效力提出异议,但其作为唐某1的子女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第三人。因此,虽然1号房屋登记在唐某1名下,双方因房屋贷款之故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原则不应影响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关于房屋权属约定的效力。
故此,结合唐某1与李某已依据《分居协议书》各自占有、使用、管理相应房产之情形,应当将1号房屋认定为李某的个人财产,而非唐某1之遗产予以法定继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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